诚信“黑名单”让失信者无处遁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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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尊重法律,欠债不还、不守信用的严重失信者,今后将在产权登记转让、出入境审批、工商登记、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处处受限。近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该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首批23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告。(8月5日 湖北日报) 孔子曾经说过“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但是当下中国诚信缺失、道德滑坡的问题日益严峻。制假贩假现象屡禁不止,商业欺诈现象屡见不鲜,工程招标弄虚作假以及学历论文造假更是层出不穷,更有甚者部分违法者千方百计逃避债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30%。维护社会诚信需要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但是仅凭自律和内在约束无法根治诚信缺失问题,运用法律和制度等手段约束人们的行为是十分必要的。孝感市发布的诚信“黑名单”就是很好的尝试,公开公正,动态管理,让失信者无处遁形。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走向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诚信在经济发展和稳定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加快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用制度建设助推社会诚信建设已经得到了广泛认同。2006年党中央提出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风尚的本质要求,对扭转社会道德滑坡、诚信缺失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诚信道德规范是软约束,强调自律,着眼于“劝善抑恶”;而法律信用规范是硬约束,强调他律,更多的着眼于“惩恶扬善”,在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诚信“黑名单”与经济利益、个人名誉、就业机会、生存空间的直接挂钩将会对失信者以极大的震慑,同时“黑名单”的强制规范更可以起到事前预警的作用,法律的外在约束力将会在潜移默化中成为道德自律,从而使诚信原则深入人心。 我国社会诚信建设任重而道远,诚信“黑名单”的发布是建立并完善社会失信惩戒机制的重要一步,将失信者公诸于众,使其无所遁形,将会有力地约束每个人自觉维护信用,加速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