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文化与社会信用体系相倚互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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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诚信的失范、缺失与式微是任何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国家都要面临的挑战,因之,社会诚信问题是转型国家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必须要完成的一项重要社会治理任务。基于我国德性诚信文化传统以及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我国的社会诚信建设应该走人心与人行共治、惩恶与扬善并重的诚信文化与社会信用体系共建互济之路,从而形成内在规约、精神引领与外在制约、行为合规相统一的社会诚信建设模式。 诚信文化与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体两面,相互依赖、不可分割。现代诚信是本体世界的目的论、意义世界的价值论和现实世界的规范论的有机统一。目的、价值与规范是诚信的结构要素,三者缺一不可,且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即诚信的规范源于本体世界的“天道”和意义世界的“义理”。诚信是“自然本性法则”。世间万物都有其本然的目的,一切关系都内蕴着合理的秩序,诚实信用就是人们社会交往关系以及人与自身关系中内蕴的应有条理和顺序的“本性之规律”的客观要求,中国称之为“天道法则”,西方称之为“自然法”。换句话说,人们待人做事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是天道之本然。人超越于动物就在于能够基于“天道之本然”而建构“人道之当然”的意义世界,诚信是意义世界的价值原则,本身是目的,具有义理性。现实社会诚信规范的正当性源于本体世界与意义世界的“天道义理”,而不是后果论意义上的利益得失。离开天道义理规制的诚信,就会滑向纯粹的工具论和功利论。唯有回归诚信道德的本性,秉持诚信的天道义理性,强调诚信自身的目的与价值,诚信的规范与制度设计才有根基。目前,社会上流行着一种偏重规范伦理的规则与制度,缺乏美德伦理的义理与德性的诚信观,致使在社会诚信建设理念与路径上,“工具理性”的制度独尊论和效用论遮蔽了诚信本体的天道义理及其“价值理性”。事实上,离开目的论的单纯规范论与工具论的诚信观,会抹杀诚信动机与效果、诚信德性与行为的区别,最终会迫使“美德让位于规则”“价值从属于工具”。因此,诚信文化与社会信用体系要相倚共建,只注重诚信文化建设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做法,都是片面的。有效的社会诚信建设,是诚信文化与社会信用体系两手抓、两手硬,实现二者的融通互促。 诚信文化建设需要社会信用体系支撑。事实证明,缺乏社会信用体系支撑与保障的诚信文化往往难于实现对社会成员的有效教化与濡化。诚信文化对社会成员的教化与濡化是一种劝诫性的向善引导,其规劝力与倡导力既取决于社会舆论对失信贬斥与守信褒奖所形成的道德信息压力与规范压力,也取决于社会成员个体的良心与信念。进而言之,诚信道德舆论场的压力与个人诚信意识和信念,无不与社会信用体系对失信或守信者的惩奖机制有关。一旦失信者未受到法律的惩处和社会的排挤,守信者未受到社会应有的尊重与褒奖,诚信的正义信念就会受到挑战。诚信正义性的弱化与诚信无用论的盛行,会在不同程度上消解诚信文化的引导力,表现为诚信教育规劝的“空洞无力”、规范压力“纠错”功能失灵,失信者难于产生道德焦虑的自我反省,守信者难于产生道德荣誉的自我欣慰。一言以蔽之,诚信文化不能离开社会信用体系对失信者严厉惩处的社会支持——因为惩恶是扬善的基础。社会信用体系借助法律、信用记录、信用评价等对失信者可以实行直接与间接的双重制裁:一方面,通过信用法律对失信主体进行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直接处罚;另一方面,利用信用信息的公开与传散对失信者进行间接的社会制裁。直接处罚是对失信者的当下惩治,惩罚力度与法律威慑具有正相关性;间接处罚是社会对失信者的长久惩治。两种制裁有机结合,构成对失信者的联合惩戒。如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2016年)规定,不仅对失信者给予法律惩罚,而且实行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企业高管和事业单位法人等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等等。对失信者实行的各种资格限制及其消费限制等社会排挤力,使失信者“逃不了、赖不掉”,会在不同程度上削弱失信者在社会中的生存力和发展力。这种“一处失信、处处难行”的社会生活现实,会产生积极的社会辐射效应,有利于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诚信文化氛围。相反,如果诚信文化建设缺乏社会信用体系制恶的支撑,“失信必罚”“失信亏利”“失信可耻”的教化就会成为缺乏说服力和信服力的空洞说教,“知信而不守信”的知行背离现象就会沉渣泛起。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诚信文化相辅。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提上日程,各种诚信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中,但我们不能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而忽视或偏废诚信文化建设。因为仅有外在制约不足以善化心灵,达至德心与德行相统一的诚信生活方式。目前我国正在不断完善与诚信相关的法律,如《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力度,并将“恶意欠薪”入刑;《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惩治失信背信行为的规定;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大了经营者欺诈性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力度;等等。与此同时,国务院2016年密集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这些社会诚信建设的法律规定及其《意见》,旨在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打击失信者、褒扬守信者,遏制虚假失信投机行为的蔓延,破解现实生活中“诚信无用”的悖论。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制定的这些制度,是市场经济社会诚信建设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同时要看到,社会信用体系说到底是一种利导型奖罚制度设计,即它是基于人们的自利本性和利益最大化的追求,驱使或迫使人们在各种惩罚的利益权衡中“能够”诚实守信。它把人们的当下诚信行为与法律风险以及未来利益挂钩,进而构成对人性的自利性与市场经济利己性的约束条件。虽然社会信用体系形成的利益奖罚机制能够为社会成员行为选择提供外源驱动力,但需要清楚的是,社会信用体系所形成的这种“利导型”诚信建设机制,对失信投机行为的钳制是有条件的,即法律和社会对失信者处罚力度及其社会排挤力足以构成“成本与收益”博弈的利益制衡,否则,将难以阻遏失信牟利的机会主义行径。美国安然、安达信、世界电信等大公司相继发生的财务作假案以及美国次贷危机等无不表明,再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也需要诚信文化的鼎力相助,需要社会成员道德良知的守望和道德自律的坚守。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诚信文化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首席专家、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